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1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