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