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