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六条有效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