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十一条有效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