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效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