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