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三十七条有效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