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五章 处罚第三十二条有效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