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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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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发现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将其遣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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