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