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条有效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