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出境第四条已废止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社所需外汇费用证明。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