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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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