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章 应急救援第二十五条有效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