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章 应急救援第二十条有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