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情况复杂,12个月内不能完成变更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完成变更时,同时向审批机关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