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十三条有效申请人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批准证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