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