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