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