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