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十八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