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