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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效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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