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