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第三十二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