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第四十条有效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应当经过批准。报废的批准和处理权限,由总参谋部规定。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处理规则,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