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第三十八条有效军分区、省军区修械所负责修理民兵武器装备和军分区、省军区直属分队的武器装备。其职工工资、公务事业费和福利费等从国防费中开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