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发生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军事机关和人民政府报告,并迅速处理。军事机关必须及时逐级上报总参谋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