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第二十条已修改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