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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十三条

有效

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告港务监督机构,由港务监督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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