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