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三章 学校名称第十二条有效称为大学的,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二)在文科(含文学、历史、哲学、艺术)、政法、财经、教育(含体育)、理科、工科、农林、医药等八个学科门类中,以三个以上不同学科为主要学科;(三)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和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四)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五千人以上。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