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有效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二)规划全国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对国家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三)拟订全国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为重大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四)组织全国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五)指导检查国防交通工作,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