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重视国防交通建设,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国防交通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