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第四章 工程设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