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必须经管理单位的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