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电通信等交通体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