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