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第十二条已修改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