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次日起算不超过180日。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60日内处理。承、托运双方相互索取各项违约金、滞纳金、速遣奖金或滞期费的时效,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