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黄河水量调度计划、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执行,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