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黄河流域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以及国务院批准取用黄河水的河北省、天津市(以下称十一省区市)的黄河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条例。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