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三章 水量调度第十四条有效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申报的月用水计划建议、水库运行计划建议,制订并下达月水量调度方案;用水高峰时,应当根据需要制订并下达旬水量调度方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