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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