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