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