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四章 移民安置第二十七条有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