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整顿:(一)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办乡镇煤矿的;(二)未按照规定向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图纸资料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