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三章 办矿与生产第十二条已废止开办乡镇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二)有经依法批准可供开采的、无争议的煤炭资源;(三)有与所建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装备和技术人才;(四)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六)办矿负责人经过技术培训,并持有矿长资格证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